为什拖欠建筑工人薪资的事情时有发生?应该怎么解决?

作者:同诚集团 发布时间: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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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薪难曾经作为一个社会现象被大肆报道过,经过相关部门的整改,现在拖欠农民工工人问题有大幅度的改善,尤其是一些大企业,已经整改的非常到位,但还是有部分公司或者承包商依旧在作者这样的事情。为什拖欠建筑工人薪资的事情时有发生?应该怎么解决?

归纳其缘由,其实有这样几点:

1,建筑工人维权意识浅薄,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发放工资,工人有权利请求或者自行履行劳动保障。

2,劳动监察单位的有消极怠慢思想,还是没有监管到位。

3,施工单位的故意或者没有履行《劳动保障法》。

工人拿不到工资怎么办?

工人工资拿不到,工人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劳动者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下面方式来解决:

(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又分三种情况:一是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经仲裁后都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工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是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农民工支付条例:

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第二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第二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建筑工人作为建筑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也是最为弱势的一个群体,没有文化、不懂维权等,都是导致被拖欠的原因之一,但更重要的还是监管不力,没有为监护工人建立起有效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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